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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国家指导流程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国家指导流程

更新时间: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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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性质: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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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描述: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国家指导流程:依据国内法规、方法提供污泥、环境样品、日用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等危险废物鉴定服务,出具报告。能够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的危险废物鉴定报告、评价和咨询业务,帮助企业和环保部门执行年度监测,在企业产业升级过程中提供技术评估和验收服务。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危险废物鉴定鉴别流程指导

周主任:;

      国科控股中科检测依据国内法规、方法提供污泥、环境样品、日用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等危险废物鉴定服务,出具报告。能够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的危险废物鉴定报告、评价和咨询业务,帮助企业和环保部门执行年度监测,在企业产业升级过程中提供技术评估和验收服务。并借助国科控股化学研优秀的科研平台,提供危险废物资源利用和整合。

(一)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 

申请方根据鉴别机构名录(附件一)自行选择鉴别机构,向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并提供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受理后向申请方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编制鉴别方案 

申请方应向鉴别机构如实提供被鉴别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工艺过程、相关的原辅材料及理化特性等技术资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三)。 

鉴别机构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对于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zui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检测 

鉴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检测机构负责对被鉴别物的样品采集,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得由申请方送样。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性。 

(五)编制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名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检测报告,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编制指南详见附件四)。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及结论性意见一并送交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 

(六)出具认可意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在收到鉴别报告后,应向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鉴别报告、检测报告一并上报。 

 

危险废物鉴定鉴别检测流程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2005.4.1施行;

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

4、《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10916

5、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81实施;

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16、《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国家指导流程

二、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定义为: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要求,需要对被鉴别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报告形式说明判定结果。

 

三、检测依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中规定: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 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四、检测标准

1、易然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性鉴别GB 5085.4-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鉴别项目:固体/液体/气体易性鉴别。

 

2、反应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鉴别项目:氧化性鉴别、爆炸性鉴别、遇水反应性鉴别、有机过氧化性鉴别。

 

3、腐蚀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鉴别项目:PH值鉴定。

 

4、急性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 5085.2-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鉴别,鉴别项目:急性经口毒性鉴别、急性经皮毒性鉴别、急性吸入毒性鉴别。

 

5、浸出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初筛GB 5085.3-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浸出性鉴别,鉴别项目: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鉴别、非挥发性有机物鉴别、挥发性有机物鉴别等

 

6、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鉴别项目:有机物毒性含量鉴别、无机物毒性含量鉴别。

 

四、采样标准

被鉴别物的采集方法、采集部位、样份数,具体可参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采样。

五、检测结果判断

样品进行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中相应的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表2中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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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危险废物鉴定包括:

广东危险废物鉴定、广州危险废物鉴定、东莞危险废物鉴定、深圳危险废物鉴定、佛山危险废物鉴定、中山危险废物鉴定、清远危险废物鉴定、江门危险废物鉴定、阳江危险废物鉴定、揭阳危险废物鉴定、汕头危险废物鉴定、汕尾危险废物鉴定、潮州危险废物鉴定、云浮危险废物鉴定、湛江危险废物鉴定、茂名危险废物鉴定、韶关危险废物鉴定、珠海危险废物鉴定、梅州危险废物鉴定、佛山顺德危险废物鉴定、河源危险废物鉴定

广东省外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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